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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1996年11月21日 辽国税一[1996]20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税制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增值税税基,经研究,现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做如下调整,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月纳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8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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