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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的通知
(淄教基字[2006]35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淄矿集团教育处,市直各幼儿园:
  根据省教育厅工作安排,2006年省教育厅将对全省各市地学前教育机构重新登记注册。根据《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及省市有关规定,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进行审批注册。严把入口,做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能进一步端正办园者的思想,规范办园行为,完善办园的条件与设施,为学前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扎扎实实做好本次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为全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利保障。
  二、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的组织领导
  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教育局成立了淄博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的主要机关,负责各区县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注册和管理,工作量大,各区县(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成立区县(单位)审批注册领导小组和工作组,以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三、做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的宣传发动工作。
  根据2006年全市学前教育工作安排,我市已于上半年进行了全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的自查自评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区县(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政策、标准条件以及具体工作的程序和办法,确保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
  四、我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的要求
  (一)已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要进行复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颁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省教育厅统一印制,下同);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待达到条件后,再核发《办园许可证》;限期内仍达不到条件的,要依法取缔;新开办的,必须取得《办园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二)对已经换发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重新进行审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颁发《办园许可证》;不符合的要收回其《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并按限期整改,待合格后核发《办园许可证》和《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新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经审查合格后,先取得《办园许可证》,后领取《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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