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财函[2006]229号 2006年8月30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鄂价费[2002]222号、鄂价费[2006]107号、鄂价费[2006]167等有关文件涉及教师资格考试收费中涉及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每门课加收25元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