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财函[2006]229号 2006年8月30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
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鄂价费[2002]222号、鄂价费[2006]107号、鄂价费[2006]167等有关文件涉及教师资格考试收费中涉及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每门课加收25元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