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农民建房不得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批复
(鄂价费函[2006]82号 2006年9月5日)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农民建房是否可以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请示》(十价法[2006]16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
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的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未明确向农民收取的,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的规定。对农民建房临时占用路肩等不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湖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3]100号)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