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 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1〕23号)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对于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调,协调的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一条 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公文,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商洽、报告的公文,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商洽、报告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公文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