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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

  (五)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规章;
  (六)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与措施;
  (七)研究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
  (八)研究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决定;
  (九)讨论决定奖惩事项;
  (十)其他需要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具体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议题、召开时间,并主持会议,代表市人民政府处理和决定相关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由有关部门和县区落实。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由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确定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并召集和主持,协调需要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的具体事项,协调结果形成会议纪要,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落实。

  第四十一条 市长例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通报上周工作情况,安排本周工作。

  第四十二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具体落实,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会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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