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年初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市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并按要求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会议、政府协调会议和市长例会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市人民政府顾问、市长助理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规章;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视情况可适当增加次数。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人民政府顾问、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三)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市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市委审议的有关事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城市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政府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四)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荣誉市民推荐意见,缔结国内外友好城市,市人民政府需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