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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


  第二十六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七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市级各职能部门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集中办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项目,应并联审批、联合办理。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定期接待群众来访,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督促抓好落实。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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