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的方针政策,以及市人民政府的各项规章、制度。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