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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可负责或协调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加强对经济的调节和管理,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切实履行社会管理职能,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和不断进步。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十六条 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市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中较重、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联审制度,逐步建立行政质询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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