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府发〔2005〕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12月26日召开的南宁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南宁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国务院工作规则》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