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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财政安排的建设性资金支出扣除维护等刚性支出后的节余部分。

  (1)一般预算安排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支出、城市维护费支出、农业建设性支出、其他专项建设支出;

  (2)资金预算安排支出,包括文教部门资金支出、土地有偿使用支出、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支出;

  (3)预算外安排支出。

  3、与上述项目建设相关的特许经营权转让收益。

  4、新开征或新增加的有关税费收入可用于上述项目建设的部分。

  5、其它可用于上述项目建设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市发改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确定项目的融资规模,并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下达项目融资年度计划。

  按照项目融资年度计划,并根据每年政府项目建设资本金支出需要、政府项目还本付息支出需要,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具体确定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的年度来源规模。

  资金来源首先是贵阳市土地出让纯收益的30%;若土地出让纯收益的30%不能满足当年还本付息的额度,优先由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剩余部分补充。若上述资金来源仍不能满足当年政府贷款还本付息需要,由财政局统筹安排上述其他财政资金划入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作为当年政府贷款还本付息的来源。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分解落实计划,督促各类资金按时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

  第九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市城投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开立的专户,市城投公司必须对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的使用单独计帐,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应从各自职能出发,主动加强对市城投公司融资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建立相应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其融资工作的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债务管理等方面实施全方位动态监督,全面掌握融资情况。

  对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相应部门应督促市城投公司及时整改;触发法律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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