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强化服务,营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良好环境。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对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情况进行清理,减少企业违规清退和排斥农村劳动力的行为。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将农民工纳入我市工伤保险范围,搞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抓紧研究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和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保障农民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农民工子女可在原籍或父母就业地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7、规范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坚决打击非法职业介绍和以职业介绍为名侵害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以招用农民工为名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金和扣押劳动者有效证件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支付、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各项劳动权益。依法受理、处理进城务工农民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事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加强与劳务输入地的联系,妥善处理好劳务输出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良好的就业环境。
8、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使用效果。
(1)制定《贵阳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培训和就业登记制度,认真总结发放培训卷的经验,积极探索财政补贴的有效形式,坚持由农民自愿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保证财政资金投入的效率。
(2)明确补助标准,规范报账行为。培训补助费、技能鉴定补助费、招生补助费、转移就业奖励费、向省外输出单程车船费补助费等补助标准,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参加,根据国家行业标准,结合贵阳市实际核定,报联席会议通过后,行文实施。技能鉴定补助费由技能鉴定单位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据实报销。向省外输出单程车船补助费按市、区(市、县)和本人3:3:4的比例分别承担。培训补助费、招生补助费、转移就业奖励费、向省外输出单程车船补助费市级承担部分,原则上由贵阳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基地按项目管理要求先在项目主管部门报账,不足部分按资金使用类别,在相关部门报账。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和培训补助;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食宿补助和培训补助;“阳光工程”转移培训资金主要用于培训补助;财政支农资金主要用于招生补助、转移就业奖励、向省外输出学员的单程车船补助和培训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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