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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8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生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解决好个别地方出现的遗弃特困患者问题,进一步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建设,现就做好全省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重要性。特困患者是指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中的患者。认真做好特困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对于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运行机制,解决好个别地方出现的有人将特困患者遗弃在医院或救助站等地的问题,有效维护特困患者基本健康权益,切实为特困患者办实事、办好事。各级政府要将开展特困患者医疗救治情况纳入工作考核目标。

  二、抓好医疗救助政策的贯彻落实,为特困患者的医疗救治提供制度保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鲁发〔2003〕3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1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42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将各项医疗救助措施确实落到实处,为各医疗机构对特困患者及时医疗救治提供制度保障。一是要不断完善农村医疗救助体系及相关政策。积极筹措医疗救助资金,在财政将其列入预算的同时,坚持每年从省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3%用于农村医疗救助。资助特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为患大病的农村特困患者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对患特种传染病的农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二是对城市特困患者,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0号)精神,由当地政府根据被救助者个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救济补助。特困患者申请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和救助金额,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各级卫生部门和医院都要总结过去救治“三无病人”的经验做法,积极争取建立一批特困患者救治定点医院,并完善相应的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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