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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以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三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由当事人申请,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三十二条 依法没收的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
  被吊销的证照应当予以收缴。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设备拍卖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三十三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的送达文书,应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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