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应当给予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的材料(举报投诉材料、当事人陈述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报告等),经本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一)属于本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管辖;
(二)有明确的行为人;
(三)有违法行为发生;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的。
第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前需取得确凿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有权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和材料上注明。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对收集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人通过签名或者盖章等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或无法通知当事人的,可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有关人员一至二人到场见证。勘验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在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检测、监测、询问在场人等取证活动。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询问当事人。调查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行政执法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