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粤信厅〔2006〕109号)
各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为保障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正确实施,维护无线电管理工作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二○○六年九月九日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正确实施,维护无线电管理工作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四)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除下列情形的案件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管辖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简称市,下同)无线电管理机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