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6]9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决定自 2006年7月1日起调整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

  从2006年7月1日起,统一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本人缴费工资11%调整为8%。2006年6月30日前的个人账户与2006年7月1日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各地要做好清理审核调整前后的个人账户数据和个人账户记录工作,实现个人账户的规范管理。

  二、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 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参保人所在市(地级以上市,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为缴费基数 , 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 原则上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也可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经申报并己核定的 2006 年 6 月底前的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年度调整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己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年度调整。

  (一)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

  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 ) 满 15 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 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o

  (1)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见附件2。

  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今后可随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基础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本人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

  2. 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3.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2008年底前完成已参保人视同缴费账户的核定与建账工作。视同缴费账户的建账与管理办法见附件3。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