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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首届“山东老字号”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首届“山东老字号”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
(鲁经贸流字[2006]300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市财办、贸易办(局),济南市贸易服务局,枣庄市服务业办公室:
  “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据调查,我省老字号主要分布在餐饮、零售、食品、医药以及服务等行业,是我省商业文明的光辉成果,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瑰宝。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促进老字号发展,具有较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根据商务部商改发[2006]171号精神,从2006年起,商务部计划利用三年时间,在全国认定1000家“中华老字号”。为保障我省有更多的老字号能够上榜“中华老字号”,确定认定“山东老字号”,只有被认定为“山东老字号”的品牌,才有资格推荐认定“中华老字号”。
  为了发挥老字号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省经贸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首届“山东老字号”评审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工作
  山东历史底蕴丰富,民间文化渊源流长。振兴老字号不仅是实施品牌战略、促进民族企业发展、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弘扬民族商业文化、开展诚信兴商、推动特色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流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
  二、 按时推荐,确保老字号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流通主管部门要向当地老字号企业广泛宣传,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根据《“山东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条件,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老字号申报“山东老字号”,指导有关单位据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做好资料审查和把关,于10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省经贸委。所有被推荐单位应提前进行公示,不符合认定规范或有争议的一律不得申报。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各级“老字号”,也要重新参加认定。
  有关表格可从中国信息传播网(www.1122.net.cn)下载,要求以电子邮件和纸质文件两种方式报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与省经贸委流通运行调节处联系。
  电话:0531-86902107(传真)  86890899
  E-mail:sdmyxf@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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