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权益,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各地要按照国家规定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不得以农民工进城务工为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研究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和培训就业专项资金的办法。各级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含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计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各地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将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基本医疗救助。
七、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把农民工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广东省是农民工就业第一大省,做好农民工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要把解决农民工问题和统筹城乡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制订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工作责任制,逐级抓好落实。
(二)完善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省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农民工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委宣传部、省委农办、省法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建立部门工作职责制度和综合管理服务协调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强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尽快制订工作实施计划和工作措施,检查监督各项政策和工作的落实。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针对广东省农民工数量大、流动性强的特点,将部门综合管理服务的重心下移,加强各部门在街道(乡镇)、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的业务衔接和协调,依托基层平台开展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与农民工相关的法规政策。根据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广东省现行涉及农民工劳动就业、用工管理、权益维护、社会保障、教育、治安、计生和户籍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取消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和不合理规定,增加农民工管理服务要求,保证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到位。省劳动保障厅要加强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协助立法机关做好与农民工工作相关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推动农民工权益保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