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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四)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入地与输出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免费向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服务项目和药具。建立困难农民工生育援助机制。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农民工婚育信息交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

  (五)改善农民工居住生活条件。输入地政府要把改善农民工居住生活条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加强对农民工居住场所卫生和安全条件的监管。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和地区,可建设或提供农民工集体宿舍,配套公共饭堂和学习娱乐等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租用费用要与农民工收入水平相适应。农民工集体宿舍集中的地方可建设小区,在小区内实行综合管理服务,大力整治社会治安,培育农民工社区文化,营造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

  六、大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

  (一)大力促进农民工在非农产业和城镇稳定就业。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优惠扶持政策,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壮大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的容量。各地要按照《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4号)的要求,确保城乡统筹就业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珠江三角洲地区要在2010年年底前,全省在2020年年底前建立以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登记、就业准入资格、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服务待遇和参加社会保险“五个统一”为主要内容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制度,为农民工稳定转移就业提供政策和服务保障。采取措施扩大农村转移劳动力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待遇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区域范围,2007年年底前各市应统一本市农民工就业服务待遇和扶持政策,2010年年底前实现全省统一。

  (二)推进配套制度改革,为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创造有利条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解决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问题。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要逐步扩大广东省农民工自由迁转户口的区域范围。公安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抓紧制订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并有固定住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农民工凭有效就业、社会保险和居住凭证入户就业地的户籍政策和标准。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有其他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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