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区域劳务合作,提高农民工组织就业程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省内外劳务合作,把区域劳务合作项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计划。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泛珠三角劳务合作制度和广东省地区之间劳务帮扶制度。加快实现省内劳动力市场信息共享,积极推进省际和省内远程见工系统建设,组建全省和省际劳务派遣组织,加快建立培训、就业和维权“三位一体”的劳务合作机制,提高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组织化程度。
(四)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优化农民工就业结构和就业质量。根据全省及各地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制订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专项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大力提高农民工职业能力。全面实施“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组织实施“广东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加强对在粤就业农民工在岗职业培训工作,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培训投入机制。积极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和专项能力认证服务。
(五)落实农民工培训的政策和责任。加快构建覆盖农民工的职业培训网络。各级政府要加快以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主体的综合性培训基地或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积极吸纳现有各类涉农培训机构开展农民工培训;鼓励工青妇组织、企业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补贴。落实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强化用人单位对在岗农民工的培训责任,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并按农民工占全部职工的比例安排农民工在岗培训经费。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按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集中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会省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四、改革创新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一)逐步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优先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加快解决养老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为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依法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