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粤府〔2006〕9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民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特殊社会群体和新型产业大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为省内外农民工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成为全国吸纳农民工就业最多的省份,为缓解全国就业压力和促进地区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广大农民工也为广东省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农民工问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受传统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农民工权益保障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农民工工作面临的矛盾不容忽视。妥善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关系到广东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同时,也将对全国就业局势的稳定产生重要影响。对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站在构建和谐广东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按照构建和谐广东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重点突破,配套推进,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坚持改革创新,把农民工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有序发展轨道;坚持在发展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问题,加快推进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
(三)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综合管理服务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和工作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职业培训体系,实现本省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400万人,转移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240万人;健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执法监督机制;构建惠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生活居住等公共服务体系,把农民工全面纳入政府综合管理服务范围;建立健全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