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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转发市人大党组《关于做好全市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

  要依法实行差额选举。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如实介绍被推荐人选的情况。如果被推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1倍以上,由选举委员会交由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讨论、协商应当公正、公开,使讨论、协商的过程成为逐步取得共识的过程。如果经多次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可以进行预选,预选程序可以适当简化。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以后, 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介绍内容要充实,方法要多样,条件成熟的地方, 可以安排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回答选民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和及时纠正候选人自行介绍等各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参选活动,确保推荐和选举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五)依法组织投票选举
  在每一个县、区,县区、乡镇人大代表选举要在同一天进行。各县、区要在投票地点、选票设计、票箱设置方面统筹安排,同时、同地分别组织投票选举。各选区投票结束后分别一次计票,并当日公布选举结果。县区、乡镇选举委员会要组织精干力量,确保投票选举依法有序进行。要因地制宜,根据选区内选民居住状况、选民参选意识和参选习惯,合理确定投票的形式,采取召开选举大会和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在城镇主要采取召开选举大会和设立投票站,在农村主要采取召开选举大会和流动票箱的形式。对采用流动票箱组织投票的,选举委员会应派出3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流动票箱的工作,选票、票箱、名册分别要有专人负责,切实加大对流动票箱的监管力度。
  (六)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
  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劳动、工作或者居住,有条件的可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凡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迁居市内其他地方一年以上,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以后,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选民实际上已迁居市外一年以上,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在原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如愿意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由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同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联系,确定选民参选地点。
  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要为流动人口委托他人投票或者为他们开具选举资格证明提供便利,如主动与他们的亲属取得联系,确认其委托书;通过信函或者其他形式,为他们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开具单独或者集体选民资格证明。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工作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选举机构尚未设立或者已经撤销的,可以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各地要在流动人口中广泛进行宣传,使参选者明白参加选举的意义、具体途径和法定程序,积极有效地行使选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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