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6]13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的减免税管理,体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税务部门的服务意识,确保各项税收政策的及时落实和准确执行,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并不断提高税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的水平,保证税收政策执行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同时在工作中进一步分清职责,不断提高办事效率,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现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申报审批程序明确如下:
一、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应遵循的原则
(一)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
(二)坚持两人以上(含两人)参加具体审核,在出具意见时要进行集体研究;
(三)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在国家规定需要履行减免税审批程序的减免税项目中,凡由区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管企业的减免税项目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的减免税项目由区局负责审批;其他的减免税项目由盟市级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减免税审批权限。
凡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项目,须先报经区局审核。
(二)为了体现减免税审批工作中要进行集体研究的原则,对于能够明确减免税金额的项目,报由区局负责审批的,凡减免税金额在500万以下的,要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减免税金额(包括概算金额)在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要提交局务会审议决定。
由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项目,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要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以上数额的确定标准,各盟市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 财产损失的审批工作比照减免税审批权限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减免税审核工作程序
(一)由主管部门对企业或下级部门按照规定上报的减免税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结束后要提出书面审核报告。在对企业的减免税申请开展审核工作时,要按照有关减免税政策要求提供的资料进行逐项审核,凡涉及需要对企业收入情况进行核实的审批事项,要以企业的财务帐簿、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等资料为依据进行逐一审核,并将审核过程及审核结果记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审核、减免项目实地审核情况表》(附后),该表要作为申请材料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