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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6]180号)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请示》(包地税发[2006]114号)收悉。经研究,在没有新的规定前,暂按以下批复内容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福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从减免税政策的制定权限看,该项权力属于中央,地方没有随意变动国家政策的权限,因此在国家对该项政策未进行调整之前,应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企业提取的欠发工资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问题。对实行计税工资标准的企业,在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如属于企业应该支付但由于资金短缺等客观原因而不能支付的工资,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应允许在税前扣除;如在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发现企业仍存在以前年度的欠发工资,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三)企业因无法取得发票造成的原材料不能真实核算和白条入帐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在《关于纳税人购进原材料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签报》中对此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对于发票使用不规范,但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有关费用也属于允许扣除范围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重新提供规范发票或其他能够证实费用真实性及准确计算费用金额的适当凭据,即使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税务机关也有责任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有关费用的金额、比例。
  (四)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收取费用由财政返还部分的征税问题。对企事业单位收取的且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专户管理的费用和财政的返还应作为两项不同的行为去对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规定,对企业收取的且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专户管理的费用,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取得的财政返还,属于财政补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差旅费报销的税前扣除限额问题。对纳税人发生的差旅费,凭合法有效凭证报销;对个人取得的差旅费补贴,参照当地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规定标准执行,对个人取得标准 以内的补贴,允许计入相关费用并在税前扣除,对超过标准的补贴部分,应并入工资按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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