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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6]196号)


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呼地税发[2006]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近年来,为了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一些单位和企业出面协调建房的相关事宜或办理有关手续,并负责房产的开发招投标和组织施工,竣工后销售给职工。对此如何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中规定,“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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