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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6]13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总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实施换证。新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启用在2006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2007年1月1日后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2006年1月1日至7月31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也要换发新证,但不收工本费。
  二、全区地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自治区地税局按照统一式样,统一集中采购招标制作。因我区目前尚不具备国税、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条件,因此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仍由国税、地税分别换发,暂不实行联合办证、换证。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免收工本费,有效期截至2008年12月31日。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和各个阶段统一按照总局要求进行。
  具体安排是:
  4月1日-7月31日,准备宣传阶段,地税机关制作、下拨税务登记证件有关物品,修改相关软件,进行人员培训等事宜。7月1日,各盟市、旗县区地税局在新闻媒体,各税务所、办税厅在宣传栏集中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告知纳税人和社会各界。
  8月1日-11月30日,换证实施阶段。
  12月1日-12月31日,总结验收阶段。
  换证的每个阶段都要编发工作进展情况简报。对在换证工作中行动快、上划登记证款项及时、工作效果明显的盟市地税局,区局将予以表彰奖励。
  五、请各地认真学习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并提出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相关软件的需求)报区局税收管理处,同时详细统计税务登记证换证有关基础情况(见附件),于6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地税局税收管理处。

  附件:税务登记证换证工作有关情况统计表(略)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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