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9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于2006年9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30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稀有血型公民积极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红十字会参与献血宣传和动员,参与组织重大灾害等应急用血的献血工作。
第二章 动员和组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
新闻媒介应当有计划地免费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用血工作,开展献血科学知识的宣传。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学生健康卫生教育内容。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数量,拟定本行政区域无偿献血年度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无偿献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