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
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情况进行认定。
(二)担保机构。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担保机构必须是由在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确认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用账户,与其他业务资金分开使用,并实行资金单独核算。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根据其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数量确定贷款额度,招用10人(含10人)以下的提供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招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提供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招用30人以上的提供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
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展期条件的,经办银行可按照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四)贴息和贷款损失分担。
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及办理、贴息办理、展期条件和办理等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经办银行共同制定;
(三)本通知由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
2006-2008深圳市小额担保贷款微利贴息项目
1.零售服务:杂货店、小百货店、保健品、化妆品、茶叶茶具、粮油、糖烟酒零售、五金交电、花店、文具玩具店、办公用品、照明器材、木地板、药材、卫生陶瓷、水族馆、精品店、三鸟档、装饰材料、服装、布料、劳保用品、床上用品、润滑油销售、油漆化工、建材零售、菜场肉菜、果蔬零售、饰品零售、桶装水、纯净水、印刷材料、钓鱼鱼具、体育用品、纸品经营、盆景。
2.餐饮服务:餐馆、面包店、咖啡店、凉茶店、小食堂、小饭桌
3.修理修配:自行车、手机、家电、计算机、机械、水电等修理修配
4.小型加工业:服装加工、饰品加工、小五金加工、电子加工、食品加工、表壳表带
5.家政服务:家政清洁服务
6.图书服务:书报亭、书屋、图书借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