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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失效]

  (四)逾期贷款的处理。
  1.借款人小额担保贷款到期,由经办银行负责进行清贷,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通过电话、下达《催收通知书》、发律师函、上门催收等方式,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担保机构和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应积极协助;
  2.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经办银行可将其逾期贷款信息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对恶意拖欠贷款的人员可在金融机构之间予以通报并给予公开曝光,并会同有关机关采取司法措施追究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同时,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对其享受相关再就业援助及低保政策等权利予以限制;
  3.贷款代偿期限为3个月,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且超过代偿期限仍未收回的贷款,由经办银行提出《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经担保机构审核后,经办银行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代偿情况应及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代偿后贷款的清贷工作由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承担。
  三、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建设试点
  (一)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强化街道劳动保障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窗口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效能,发挥基层平台在对借款申请人贷前资格审查、诚信度调查、贷后跟踪管理、还贷行为道德规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在有条件的社区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将试点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额/当年到期贷款应回收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可按社区内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或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信用社区试点工作方案和工作考核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共同制定。

  四、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鼓励商业银行对招用本市户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包括创新型成长型小企业,下同)提供信贷支持。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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