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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7日)废止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2006年9月13日 深劳社〔2006〕155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力度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持本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自谋职业证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失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
  2.已取得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已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经营项目运行良好且吸纳2人以上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需要第二次贷款的。
  (二)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1.个人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3万元;
  2.合伙经营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按人均3万元的标准累加,如果创业项目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达到3人或以上的,按合伙人人均4万元标准累加但贷款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从事个体经营第二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创业项目规模和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数量确定贷款额度,招用2人以上5人以下的,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招用5人及以上的,提供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
  (三)扩大贴息范围,完善贴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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