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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2.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报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复核通过的,向申请人银行帐户拨付补贴,同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五、补贴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补贴周期一般为12个月。在获得补贴12个月后,如本人继续灵活就业,应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经核查并报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后,符合支付补贴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补贴。
  个人享受灵活就业补贴政策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六、灵活就业人员档案管理
  (一)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接到复核通知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以下手续:
  1.申请人属于就业转失业人员的,凭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证明从原档案保管单位提取个人档案,交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保管。双方签订书面的《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人员档案代管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管协议》);
  申请人在收到复核通知后未将个人档案提交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复核通知发出后满1个月立即报告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停止继续支付补贴。
  《代管协议》的期限在12个月以内。协议期满后,继续享受补贴的应当续签《代管协议》。
  2.申请人属于新成长失业人员的,接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复核通知后,将《失业证》交由街道劳动事务保障所保管。
  (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建立《代管协议》台帐制度,并在每月第一周将辖区灵活就业情况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领取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服务,每个月内要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一次回访,对已正规就业的应当及时办理取消补贴支付的手续。
  (三)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每月第二周将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灵活就业人员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四)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代管档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终止补贴程序
  (一)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与申报资料不符,或本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支付补贴条件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即时终止执行《代管协议》并通知本人。其本人应从街道取回档案。已就业的将档案交单位保管,未就业的将档案交户籍所在地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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