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7日)废止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9月1日 深劳社〔2006〕145号)
为促进我市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精神,现就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持有本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颁发的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营的雇主及其雇用人员,可以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已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有固定工作岗位、已由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不享受以上补贴。
二、补贴岗位
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灵活就业岗位,包括工作地点、服务地点或服务对象在本市范围内的临时性工作岗位及以个人技能独立提供自雇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四、申请与支付程序
(一)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人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填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
1.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2.社会保险清单;
3.自雇型服务的,应提交服务对象开具的接受服务和支付酬金的证明;
4.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
5.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险缴费银行账号。
以上资料均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社会保险费补贴支付程序:
1.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查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申请人未在户籍地居住的,户籍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委托该申请人居住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查核。然后按照失业登记管辖权限,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分别上报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