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7日)废止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青年见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9月1日 深劳社〔2006〕144号)
为深入开展我市就业再就业工程“关爱·自立”行动,加大“阳光计划”推进力度,进一步做好青年见习培训工作,提高失业青年的就业竞争能力,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年见习活动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全市的青年见习活动;指导协调发展青年见习基地;负责青年见习基地的认定、年审;定期公布见习职业(工种)目录、补贴标准、见习基地及见习岗位信息;规范统一操作程序;引进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参与见习活动;对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执行青年见习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二)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失业青年人员状况,发展青年见习基地;受理本区失业青年参加见习活动的申请并做好指导和推荐工作;对青年见习基地录取的见习学员及时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做好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和见习统计分析;及时办理有关见习费用的申报、审核及支付。
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青年见习活动的相关事务。
(三)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协助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辖区失业青年宣传青年见习培训的相关事项,推介见习岗位,受理辖区失业青年参加见习报名并上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二、见习基地认定及见习岗位要求
(一)青年职业见习基地条件。
本市重点发展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规模在500人以上的企业。
(二)青年职业见习岗位范围。
本市重点发展行业中需求量较大,有一定技术含量,技能性和操作性较强,具有通用性的中高层次的职业(工种)。
(三)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申报和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