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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临近退休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7日)废止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临近退休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9月1日 深劳社〔2006〕1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精神,现就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临近退休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持有本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颁发的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含3年,自2006年1月1日起计算)且自愿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以个人身份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三、补贴期限
  补贴发放至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四、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时须填写《申请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身份证;
  (二)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三)社会保险清单;
  (四)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险缴费银行帐号。
  以上资料均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补贴支付
  (一)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情况进行查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照失业登记管辖权限,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分别上报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二)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后,通过银行帐号拨付补贴,同时将复核结果通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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