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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2006)[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3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4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6〕41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6〕148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同时,按《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表》进行公示。

  二ОО六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审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6〕347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市、区县地税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收取工本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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