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支付奖励金和补贴的通知[失效]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信息的核查工作;并可安排企业招聘及通知就业困难人员应聘。
  三、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助的,应在1个月内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办理就业(再就业)登记手续并到接受岗位信息申报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办理录用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一)录用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录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三)员工劳动手册;
  (四)劳动合同。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在用工每满3个月后次月15日前将申领前3个月奖励金及申请补贴的资料报原备案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于受理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核查无误的,报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复核通过的,将社会保险补贴、奖励金拨入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将岗位补贴拨入员工银行账户。
  申领奖励金、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金及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员工本人签名的工资表(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单位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清单(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银行账号;
  (六)员工本人的银行账号。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企业,申领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招用失业人员花名册(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员工劳动手册(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单位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银行账号;
  (七)《再就业优惠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到就业服务机构招用非就业困难失业人员的企业,申请支付奖励金的,在与被招用人签订劳动合同、缴交社会保险、办理就业(再就业)登记手续、并履行合同3个月以后,到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奖励金。申领奖励金时除应提交上述2至6项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招用失业人员奖励金申请表(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