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信息的核查工作;并可安排企业招聘及通知就业困难人员应聘。
三、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助的,应在1个月内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办理就业(再就业)登记手续并到接受岗位信息申报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办理录用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一)录用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录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三)员工劳动手册;
(四)劳动合同。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在用工每满3个月后次月15日前将申领前3个月奖励金及申请补贴的资料报原备案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于受理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核查无误的,报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复核通过的,将社会保险补贴、奖励金拨入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将岗位补贴拨入员工银行账户。
申领奖励金、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金及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员工本人签名的工资表(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单位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清单(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银行账号;
(六)员工本人的银行账号。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企业,申领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招用失业人员花名册(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员工劳动手册(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单位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银行账号;
(七)《再就业优惠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到就业服务机构招用非就业困难失业人员的企业,申请支付奖励金的,在与被招用人签订劳动合同、缴交社会保险、办理就业(再就业)登记手续、并履行合同3个月以后,到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奖励金。申领奖励金时除应提交上述2至6项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招用失业人员奖励金申请表(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