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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支付奖励金和补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7日)废止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支付奖励金和补贴的通知
(2006年9月1日 深劳社〔2006〕141号)


  为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有关规定,现就对我市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支付奖励金和社会保险补贴、对上岗人员支付岗位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每月按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部分的80%且最高额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招用奖励金;对被企业招聘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由企业承担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其中,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每月按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部分的80%且最高额不超过300元的标准支付;其余部分用于支付被招用人员岗位补贴。
  符合减免税收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非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每月按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部分的80%且最高额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到就业服务机构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且年满3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招用奖励金。
  二、企业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10人以下,申请补助的,应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本原件和复印件到就近的辖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空缺岗位信息,填报《用人单位空缺岗位信息登记表》及《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企业一次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10人及以上的,携上述资料到就近的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岗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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