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承担失业人员创业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工作2年以上,具有开展企业经营管理或市场营销方面的教学经验,并有相关的培训记录和资料;
(三)有3名及以上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专职教师和2名以上能够指导创业实践的兼职教师;
(四)有保证创业培训授课的场地、设施、设备;
(五)有安排学员创业见习的条件;
(六)能够对学员的创业过程提供后续指导服务。
符合上述条件、自愿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失业人员申请参加创业培训的,可凭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具介绍信,凭介绍信到创业培训机构报名。
创业培训机构对报名人员应根据SIYB培训模式的要求进行初步筛选,对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应动员其参加其他技能培训。
第十条 创业培训原则上要采用SIYB等培训模式,在教材体系和教学形式上严格按照SIYB培训模式要求。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定期对所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课程结束后,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学员拟定的创业计划书进行答辩。答辩合格的,由创业培训机构颁发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创业培训机构应当为参加SIYB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提供为期6个月的后续服务:
(一)为每位学员建立培训服务档案,由专人负责填写、集中统一管理;
(二)对筹备开办企业的学员,培训机构应提供开业前的指导、咨询服务。对需要创业见习的学员,培训机构应负责安排见习;
(三)每两个月至少一次电话或实地跟踪了解学员见习和创办、经营企业的情况,并做好跟踪记录。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按照“先垫后补”原则办理,报名时应向创业培训机构预交30%的培训费,培训合格并在一年内成功创业的,可以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所预交的培训费。其余70%培训费由创业培训机构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