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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9月1日 深劳社〔2006〕140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建立社会化、开放式创业服务体系,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建立社会化、开放式创业服务体系,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创业知识和技能的训练,并对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项目推荐、专家咨询、小额担保贷款、创业项目跟踪扶持等服务,提高其创业能力,促进其创业成功。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主管部门。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创业培训补贴必须按培训后成功创业的比例支付。创业服务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提高创业服务的效率。
  第五条 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费用所需资金分别从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应做出相应的资金预算,保障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实施。
  第六条 失业人员每年可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创业培训。

第二章 创业培训

  第七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认定、合理布局”的原则,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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