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自行参加政府补贴培训项目以外的技能培训的,应当经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在取得相应证书并办理就业登记6个月后,方可办理其培训费用补贴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鉴定类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按照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和生活补贴。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初级鉴定类技能培训的,每次交通和生活补贴不超过200元;参加中级鉴定类技能培训的,每次交通和生活补贴不超过400元;参加高级鉴定类技能培训的,每次交通和生活补贴不超过600元;参加技师以上鉴定类技能培训的,每次交通和生活补贴不超过800元。
就业困难人员应自取得相应证书后的2个月内到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交通和生活补贴。
参加适应类、岗位类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的,不予交通和生活补贴。
第十七条 定向培训是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指定培训机构为失业人员进入用人单位特定岗位前开展的培训。
申请定向培训的用人单位在明确培训要求、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后,经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可以指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培训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八条 定向培训费用可高于同类技能培训项目的30%,失业人员定向培训后的就业率应不低于80%。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参加定向培训应全额预交培训费用。定向培训完成后,对取得相应证书的失业人员,培训机构应全额退回其培训费用,并向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培训后就业率低于80%的,每少于1人扣除1人的培训费用。
失业人员没有取得相应证书或无正当理由不上岗的,培训费用自行负担。
第二十条 随岗培训是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失业人员直接安排到用人单位的技能岗位上,采取师傅带徒方式进行岗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
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定,培训时间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参加随岗培训的失业人员提供生活补贴和综合意外保险补贴,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对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一次性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