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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失业人员每人每年可参加一次政府给予补贴的技能培训。
  失业人员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指导下参加政府补贴的定向培训和随岗培训,不受前款限制。

第二章 培训管理与补贴标准

  第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根据需要对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指导、法律法规等就业必备的基础知识或通用技能的公共培训。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承担失业人员技能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认定或通过招投标确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应与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失业人员技能培训承诺书,按照承诺书执行培训计划,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课时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任务,不得将培训项目转让其他机构实施培训。
  第十条 失业人员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者相关岗位考核。
  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档案,学员结业后应及时将学员信息录入深圳就业服务网并进行跟踪服务。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报名参加政府补贴的适应类、岗位类、鉴定类技能培训时,应根据自身的文化水平、技能状况和求职愿望,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经核准后,到相关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应全额预交培训费用。享受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后,可按照50%的额度预交培训费。
  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后取得资格证书的,鉴定考核费用补贴100%,培训费用补贴预交额的70%;实现就业后,补贴剩余的30%培训费用。一年内未能再就业的,剩余培训费用不予补贴。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后,因故未能取得规定的相应证书,但理论或实操单科合格且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的,培训费用补贴70%,鉴定考核费用不予补贴。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未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擅自参加各类培训的,不予报销培训及考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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