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农委[2006]203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市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不断完善粮食生产补贴政策,市农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农业会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若干意见
2004年本市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政策。政策的实施有力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了农民收入增加,提高了粮食生产水平和粮食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但是,受补贴标准与方式的限制,政策效应未能得到充分发挥,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基本稳定、适当调整、更趋完善的原则,完善粮食生产补贴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体现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持与提高本市粮食生产能力。
二、补贴对象
(一)在本市范围内种植水稻的农户;
(二)在本市从事水稻种植的其他农业生产单位。
三、补贴标准和方式
(一)水稻良种补贴
对种植优良品种水稻的农户和单位继续实行水稻良种补贴,补贴的标准为常规水稻每亩补贴现金10元,杂交水稻每亩补贴现金20元。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实施良种招标制度,实行统一供种。根据水稻种植面积和精量播种要求,直接将水稻良种无偿发放到种植农户和单位,满足生产需要。对经招标确认的种子供应单位供应的常规水稻优良品种每亩补贴15元,杂交水稻优良品种每亩补贴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