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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破产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破产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通知
(榕政综〔2006〕220号)


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保持关闭、破产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避免前后关闭、破产的相关标准不一而相互攀比,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并逐步与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相衔接,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07年以后关闭、破产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标准,继续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基准日和市属国有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综[2005]250号)文件规定的各口经济补偿金标准执行。当上述关闭、破产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标准低于当时城区最低工资标准时,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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