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经初步审核,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通知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四)申请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重新认定申请。如对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重新认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三、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
(一)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台帐,实行分类管理。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对认定对象进行跟踪指导和援助服务。每个季度内应主动进行家访、面谈或者电话沟通,协助他们解决求职中遇到的困难。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落实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工作,协调做好相关事务。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认定条件的,按原认定渠道由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二)认定后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主动进行求职,每季度到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接受就业指导不少于一次,并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告知其联系方式及认定后的信息变化情况;
(三)就业困难人员在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后,非本人原因在1个月内又失业的,如原认定条件没有变化,可向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申请。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受理后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不需公示直接上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认定手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四)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月将上个统计周期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台帐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五)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况时,不再认定其为就业困难人员:
1.从认定之日起连续2次未主动到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接受就业指导的;
2.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或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未就业的;
3.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上岗后,本人无正当理由辞工的;
4.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5.认定后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又续缴社会保险费的;
6.因夫妻双失业给予困难认定后,一方已实现就业,另一方如不符合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或一方有上述5种情况之一的,夫妻双方不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四、本通知从2006年5月16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