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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7日)废止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23日 深劳社〔2006〕133号)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已办理失业登记、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未缴纳社会保险(宝安、龙岗两区农转居人员由原股份公司代交社会保险的不受此条件限制)、求职登记时间在3个月以上并愿意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的深圳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
  (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三)夫妻双方年龄在35周岁以上且双方均进行了求职登记的失业人员;
  (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五)需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的失业人员(重大疾病目录见附件3)。
  其他“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比照就业困难人员优先推荐就业并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二、申请认定程序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认定条件的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有效失业证及其他相关资料(见附件2),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填报《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登记表》(见附件1)。因夫妻双失业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同时到场;
  (二)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应及时核实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完备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收取资料回执,并于当日将有关情况录入就业服务系统上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于5个工作日完成初步审核工作。经初步审核,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安排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人情况在其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申请人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公示事项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委托其居住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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