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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粤劳社〔2006〕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城建局(市政园林局)、规划局、房地产局、农业局、经贸委(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增城市支行、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共青团、妇联:
  现将劳动保障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以下简称十八部门《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以下简称省府《意见》)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各地要对十八部门《意见》规定的四种下岗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府《意见》规定的所有扶持政策。
  各地还可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和地方财力,对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除税收减免以外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2005年12月31日前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2.其他城镇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是指本省城镇登记失业1年及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劳动保障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格式,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按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审批,并免费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从省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租)他人使用。《再就业优惠证》由发证机关实行年检,不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自动失效。
  (三)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对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行政部门在《再就业优惠证》的“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页相关栏目记录“已办个体工商户登记“和免收哪项费用等,并做好存档备案工作。下岗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因用人单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再就业优惠证》退还本人,有效期内下岗失业人员可凭证继续享受其未享受的扶持政策;因个人违纪违法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或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交发证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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