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盟市、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要加强对培训基地在招生、培训、鉴定(考核)、推荐就业、信息、统计等方面的指导与服务,组织农村牧区劳动力培训基地与输入地区用工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建立伙伴关系。
4、建立农村牧区劳动力培训统计报表制度。各农村牧区劳动力培训基地必须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报送农村牧区劳动力培训报表,并接受监督检查。
5、建立农村牧区劳动力培训基地年检制度。每年12月份对全区农村牧区劳动力培训基地进行年检。对农村牧区劳动力培训管理松散、质量差,完不成培训任务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六)加强基础工作,改善就业服务
认真开展农村牧区劳动力资源调查,建立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农村牧区劳动力资源台帐。将年满16周岁、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牧区劳动力纳入劳动力资源管理,为开展农村牧区劳动力培训就业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要向农村牧区劳动者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在劳务输出、劳务协作工作中要大力树立劳务品牌,开展诚信服务,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程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落实目标责任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各尽其责,注意调动与发挥各方面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农村牧区劳动者技能培训。要强化目标责任制,将农村牧区劳动力培训任务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并定期督促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和解决。
(二)狠抓质量管理,提高培训效果
各盟市要制定农村牧区劳动者技能培训质量管理专项工作计划,规范培训工作服务流程。建立农村牧区劳动者技能培训效果通报制度,组织人员深入培训单位开展定期检查,并依托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公布农村牧区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信息。
(三)开展跟踪管理,搞好维权服务
要积极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就业服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跟踪管理,帮助农牧民解决各种实际问题。要整顿规范劳务中介组织,督促用人单位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处理劳务纠纷,切实保障农村牧区外出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