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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加强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完善省级统筹制度。
  (一)基金实行省级统一核算、省和市(地级市,下同)两级调剂的管理体制,结余基金由省授权市、县管理。
  从2006年起,以确保发放为原则,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各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编制年度预算草案,预算包括基金收入计划和基金支出计划。经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准执行。对于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二)统一规范业务管理。一是统一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申报项目、内容和程序;二是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算年度;三是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管理。
  九、发展企业年金
  按照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64号)等有关规定,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十、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03〕23号)精神,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要逐步与原企业分离,移交企业退休人员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街道社区组织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职能和工作分工,明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形式和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十一、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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